唐慧胜诉且慢喝彩
廉价的国家赔偿,某种意义上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变相鼓励
【财新 段宏庆】7月15日上午,湖南省高级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“上访妈妈”唐慧诉永州劳教委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,唐慧获得胜诉判决。
这个判决引发一片叫好声。但笔者却觉得深深的悲哀。
根据判决,法院对唐慧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要求永州市劳教委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641.15元(182.35元/天×9天)予以支持。对于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申请,由于没有法律条款予以支持,法院予以驳回。
这样的胜诉意味着什么?连年的上访,正式羁押9天失去人身自由,换来的是不到3000元人民币的赔偿,和所谓的已经表达过的口头道歉。这样的胜诉判决,真的能建立人们对中国法治的信心?
当然,有人或许会说,唐慧的请求就那么少的钱,法院都支持了,还有什么好非议的?问题在于,唐慧确实可以多要,但要了就能给吗?中国的诉讼费用采取的是预交制,原告要的越多,交的的诉讼费也越多,最后一旦不被支持,可能获得的赔偿还不足以弥补预交的诉讼费用。
核心问题不是唐慧案本身判的太少,而是我们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荒谬性。根据中国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,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。”这样的规定,多年来从未变过。12年前著名的陕西“处女嫖娼案”,大家或许还记忆犹新,2001年,咸阳市19岁少女麻旦旦被警方违法羁押两天,而且性别被搞成“男”,罪名是“嫖娼”。为证明清白,麻旦旦自己去医院做了检查,证明自己还是处女。一时舆论哗然。最终,法院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判决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.66元(当时的日平均工资计算为37.33元),驳回了麻旦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,以及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要求。在笔者看来,74.66元的赔偿,不是对麻旦旦的抚慰,而是二次的侮辱。
12年来,从麻旦旦案到唐慧案,进步的只是多了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。
在笔者看来,这种廉价的国家赔偿,某种意义上是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变相鼓励。手握公器者看一看这些判决,会欣喜地发现,原来“欺负”老百姓的成本是如此之低,而且,这个成本甚至不用自己支付——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“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。”财政的钱来自哪里?公民上缴的税收!
所以,国家赔偿制度非改不可,最起码要做到两点:一,赔偿标准必须提高,必须让受害者拿到起码能体现尊严的赔偿金,而不是再次的侮辱;二,国家赔偿金的支付必须建立完善严密的追偿制度,而不是目前法律里规定的那么简单且现实中几乎得不到操作,国家赔偿绝不能变成纳税人埋单,要让那些违法做出侵犯公民权利决定以及具体实施侵害行为的人,真正受到惩罚,让他们赔得心痛,才能杜绝下一个麻旦旦,下一个唐慧被伤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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