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古代有个法律传统,叫“亲亲相隐”。简单地说就是亲属之间,发现彼此有罪,应当互相隐瞒,不告发,并且案发后不作证。反之则要被论罪。
这一观念存在久远,目前最早可靠据的文字记录是春秋时期的《论语·子路》中,孔子曰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”。
此后历朝历代均对这一原则有所发展完善,至唐朝,亲亲相隐原则有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,《唐律疏议·名例》卷六规定:“诸同居,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、外孙,若孙之妇、夫之兄弟及兄弟妻,有罪相为隐,部曲、奴婢为主隐,皆匆论。即漏露其事,及擿语消息,亦不坐。其小功以下相隐,减凡人三等。”不过,亲亲相隐原则也有例外:“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,此等三事,并不得相隐。故不用相隐之律。”
此后各朝各代的规定大体上与唐律相同,要求:1、亲属有罪相隐,不论罪或减刑;2、控告应相隐的亲属,要处刑;3、有两类罪为例外:一类是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重罪,另一类是亲属间互相侵害罪。
除此之外,利用权力强迫血亲之间相互指证也是犯罪,相关官员要受刑。
当然,中国传统文化里也有另一对立方面的精神,即“大义灭亲”,但这要承担的后果是很重的。《大清律例》便规定:“子告父,若所告不实,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,子当处绞刑;若所告属实,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,子亦须受杖一百、徒三年之罚。妻告夫,或告翁姑(夫之双亲),同子告父之情况处理。”
上述这些规定,在今天的很多中国人看来或许不可理解,难道一个社会里包庇罪犯还有道理了?
但事实上,这并不是中国古代独有的。西方法律思想家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指出:“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?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?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,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……”
目前,日本、韩国、德国、法国等国的《刑法》中均有类似“亲亲相隐”的规定,即亲属间拒绝指认罪证的权利。这些规定能有效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,防止司法专横伤害人们的感情。
现行的中国《刑法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。《刑法》第310条“窝藏、包庇罪”规定,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”,要作为犯罪处理。这条规定没有例外。这样的绝对化规定,结果可想而知,亲人之间的无信任和亲情淡漠在所难免。
事实上,从“文革”至今,人伦尽丧的悲剧已经足以说明太多问题。
日前,一个举国关注的大案中,又看到夫妻互咬,亲亲指证,甚为感慨,特草就几笔,以示纪录。愿国人警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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